三国之最风流

63 田边断案(上)(3/3)

‘殴父’所以是重罪,是因大逆不孝,天地不容。可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亲,却并非是因为不孝,恰恰相反,反而是出於孝心,是为了救他的父亲。此案、此案,……。”

    “此案如何?”

    时尚沉『吟』片刻,想起来了一件事,道:“我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《春秋决狱》中有一案与此相似。”

    《春秋决狱》是一判例书,共计有二百三十二事,通篇以“《春秋》之义”来判案定罪,将《春秋》大义当作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,也即“经义定罪”。和正统的法家相比,二者的区别: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断案,而春秋决狱则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动机来判案,也就是:如果出发点是的,那么即使触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减轻处罚。

    《春秋决狱》是前汉的书,董仲舒的名声虽然很大,“经义定罪”的法也早就风行两汉,但当世书籍传播不易,不是搞律法这个专业的也不一定过这书。那个功曹书佐就没过,他惊讶地道:“《春秋决狱》里有类似的案例?……,时君连《春秋决狱》都过么?果然博学。”

    时尚惭愧地答道:“《春秋决狱》一书,我并没有过原文,只是早几年前听先讲课时,听先提起过。”

    “怎么判的?”

    “董仲舒:‘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’,认为不当坐。”

    “‘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’?”这个功曹书佐是标准的儒家子弟,对这句话非常赞同,点头道,“不错不错,正该如此!”心中想道,“县中有人荀君刻薄杀,任乡有秩不足一月便灭第三氏,——他恐怕是不会赞成君子原心的,也不知会不会将这程三之子赦而不诛?”

    ——

    1,判例。

    判例即表示将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。

    我国早周朝,就有用“判例”断案的事例。秦的律法中有“廷行事”一,廷行事即判案成例。汉承秦制,除了依法断案外,也有很多依“判例”断案的案例。西汉孝武帝时,“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”,“比”,就是故事、前例的意思,也即“判例”。

    两汉有不少判例书,影响较大的大约有两,一即《春秋决狱》,另一是东汉的《法比都目》。《法比都目》共有九百六篇,是当时法定的判例汇集。

    节中的“二人争缣”案即是出自《法比都目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