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官路弯弯》

第二卷 参事,风骚一季 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(1/2)

  李毅不急不躁,他明白一个道理,要让人改变固有的思维,是很困难的事情,但他有信心,可以说服众人。

  张广明道:“取消工商管理费,兹事体大啊!中枢也没有相应的文件,我们省里,颤自取消的话,也不符合政策嘛!”

  李毅道:“政策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改革开放,就是摸着石头过河,时代在发展,生活在进步,我们不能老守着过去的东西,一成不变。要想发展,就必须不停的改革和进步。”

  张广明道:“但改革也是需要一步步来完成的,一下子取消省里的工商管理费,这会不会闹出大事来?万一中枢怪罪下来,怎么办?”

  李毅道:“同志们,我想问问大家,政府为什么要收工商管理费?”

  戴鹏飞道:“为什么要收?这还要问为什么吗?收就收了呗!”

  张广明道:“工商所要管理个体户,自然就要收取适当的费用。”

  李毅道:“那是不是每个部门,都要征收一定的管理费用?农业厅的同志,可以找农民收取费用,教育厅的同志,可以找学生收取费用?”

  张广明一怔,摇头说道:“那当然不行了。百姓纳了税,就不能再收其它管理费用。”

  李毅笑道:“那个体户也纳了税啊!他们纳的国税和地税,不比农民和工人少吧?那为什么还要征收他们的管理费用?”

  张广明道:“这个、这个嘛……”却再也答不上来。

  戴鹏飞道:“这个是国家规定要征收的!我们也没辙!”

  李毅道:“那么,这笔钱,收上来之后,又作了什么用途?”

  张广明和戴鹏飞都不能回答。

  李毅缓缓说道:“据我了解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,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《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》第三条。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: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,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。”

  “具体来讲,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用途:第一、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。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;第二、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,包括宣传教育、技术培训、误工补助、奖励等费用。”

  “实际上呢?这笔费用。有几块钱是用在这些上面的?哪个个体户,享受到了这些服务?据我所知,在工商管理部门,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‘小金库’,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‘为收费而养人,又为养人而收费’的现象。这是一种恶性循环,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。”

  “现实中,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。我认为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,应该取消,我认为,可以废止了!”

  李毅长篇大论,侃侃而谈。

  戴鹏飞道:“你说再多也不管用,这不是我们想收就收的,也不是我们收废就能废的。这是国家规定的。”

  李毅道:“国家哪项明文规定的?还是哪条法律规定的?”

  戴鹏飞想了想,不能回答,顿时红了脸。

  张广明等人,也只知道要收取工商管理费。却从来没想过,这项收费,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法规?

  李毅等了一会儿。见没有人回答,便笑道:“我之前也不知道,但为了这个议题,我特意了解了一下。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,就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13条: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。”

  戴鹏飞立即说道:“对,就是这个条例嘛!我早就知道,就是一时之间,记不起来。你看看,这是有法可依的。全国都在收这个费。总不能是违法的吧?”

  李毅道:“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,也未必是对的。这一‘暂行’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。”

  戴鹏飞道:“中枢没有收回。也没有另行条例,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。”

  李毅道:“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《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》、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2条规定。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财政部《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》。”

  “其中,《通知》并不符合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,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,而不是《条例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。也就是说,《通知》没有法律上的授权。”

  “《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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